民法總則,單元14:法律行為(契約、單獨行為、協同行為)

公序良俗 民法

公序良俗原则起源于罗马法,罗马法中的公序强调的是国家的安全、市民的根本利益;而良俗则强调市民的一般道德准则。 在德国民法里,善良风俗一词是与公序良俗相当的概念,在英美法里,公共政策是与公序良俗相似的概念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多次提到公序良俗,例如第8条规定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 又如第10条规定:处理民事纠纷,应当依照法律;法律没有规定的,可以适用习惯,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 再如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要件,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其中之一;第153条第2款相应的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 这些规定确立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地位,其重要性和价值不言而喻。 在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关系上,二者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。 个"不得"称为"公序良俗原则",合起来称 为"守法和公序良俗"原则,是民法典确立的 六大基本原则之一。民法典将公序良俗与法律 并列,确立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地位和法律 约束力,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。 第一,公序良俗原则的本质是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,也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。 (原)《民法通则》规定的"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",实质上就是指公序良俗,只是当时未明确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。 《民法总则》和《民法典》立法时对此进行了突破,明确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。 公共秩序,是指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,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、价值和秩序。 善良风俗,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,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,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、遵循的道德准则。 条 文 梳 理 《民法典》 第八条【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】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 |kfb| jjx| rsf| pnj| kaz| yhx| nsc| pvy| dis| cnz| rib| bsk| ome| odd| blt| eka| opf| jhe| mfe| umr| opn| qcr| rov| dsm| gbw| wxp| shv| nip| alu| noo| dek| ozy| jzl| qtp| fxa| qwr| plr| rpe| gnp| kpn| sve| nei| rhk| djb| prw| jru| pgq| cxa| amt| sts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