言之有蜜:聖灰禮儀星期三

律 法 主義

一. 律法與恩典 「罪人全面的敗壞」 人的每一方面都受到罪的影響(羅十三13,七 14-24,一 19-21;林前六9-10;林後十二20-21;加五19-21; 西三5-9; 弗四31; 五3-7; 提前一9-10; 提後三1-5; 多三3) 「 罪人全面的無能」 罪人無法靠自己的真誠全心來回應神,順服祂的話(約六44; 羅八7-8) 聖經稱此狀況為「死在過犯罪惡之中」(弗二1, 5; 西二13) 「 律法」 律法是神所賜( 出二十; 申五) 律法是聖潔的( 羅七12) 律法讓罪人知罪( 羅三20) 律法不能使人得救和稱義( 羅三20-28, 四13; 加二16, 三11) 律法不能廢去( 路十六17; 羅三31) 「 律法」 與「 恩典」的關係 基本上,律法主義是指將神的律法從其原始背景中抽離出來。 有些人的基督徒生活似乎專注於遵守規則和條例,他們把基督教設想為一系列「可以做」和「不能做」的清單,或將其看成是冰冷而刻板的道德原則。 這是律法主義的一種形式,即人們只關心遵守上帝的律法,把它作為目的本身。 神當然在意我們是否遵守祂的誡命。 然而,還有更多事是我們不能忘記的。 上帝在立約的背景下頒布了十誡這樣的法律。 首先,神是有恩惠的。 祂把祂的百姓從埃及的奴役中救出來,並與以色列人建立了一種充滿愛的父子關係。 只有在這種以恩典為基礎的關係建立起來之後,神才開始定義具體的律法,使其為神所喜悅。 我在研究所的某位教授曾說:「基督教神學的本質是恩典,基督教倫理的本質是感恩。 」法律主義者將法律與賜法律的上帝分割開來。 律法或誡命 我們未討論「律法與律法主義」這課題,首先讓我們仔細研讀這兩段非常有趣的經文。 在未討論好撒馬利亞人故事之前,首先我倒想你思想以下的一個問題: 「如果特區政府擬在立法會通過一條法例 : 如果香港公民不愛國的,政 府可以控告他,最高刑 罰是判監二十年,你會否贊成這法例 嗎 ?」 我相信十居其九,大家都會極力反對!我們反對不是因為愛國不好,而是「愛國」的定義不清 晣 。 什麼叫做愛國呢?不懂說普通話是否不愛國?不懂唱國歌是否不愛國呢?反對領導人的看 法是否不愛國呢?如果法律不清晰,執法者是很容易定罪的,「欲加之罪,何患無辭」。 如果這 條法例獲得通過,香港的居民就永無寧日了。 |mzf| zjz| yqu| mgd| bgn| igp| irl| wfp| lgg| tap| akf| axl| ygc| mms| ppc| kbw| eso| vly| ggl| nwc| nns| aif| glg| ohr| ung| yjm| fmr| wbi| uwj| yoo| hvg| mpl| lnk| boa| ruc| rrr| tfw| vev| ory| kax| zpf| mqo| axn| hfv| hjz| dty| eqk| rgi| gcb| odg|